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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条例》解读(之三)

时间:2009/5/20 10:01:07  作者:陈常宝    
旅行社业务委托有新规
    旅行社业务分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针对旅行社业务委托,新条例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主要体现在:
    旅行社同业互为代理,务必选择有资质旅行社。新条例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违约,明确谁组团,谁负责。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新条例明确规定,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拼团和转团,务必征得游客同意。新条例细则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