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行社条例》解读(之二)
时间:2009/5/20 10:00:14 作者:陈常宝
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条件放宽
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条件放宽,主要体现在:
异地设立分社松绑。由于旅行社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之前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年接待旅游者达10万人次以上、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且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等前提条件。在新《旅行社条例》中全部取消了,且规定设立分社没有地域限制,但经营范围不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保证金,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保证金。此规定将为有实力的旅行社异地扩张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同城可设服务网点。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这就极大方便了旅行社设点收客、咨询服务。同时要求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由审批改为备案。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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