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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评选2006年度山东省旅游细微服务“达标企业”、“示范企业”、“细微服务明星”的通知

时间:2007/3/19 11:11:23  来源:日照市旅游局  作者:行业管理科    
各旅游企业:
    按照山东省旅游细微服务年活动总体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旅游行业内评选2006年度山东省旅游细微服务“达标企业”、“示范企业”、“细微服务明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时间:2007年3月
    二、评选范围: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点)、旅游汽车公司及旅游企业一线员工。
    三、评选条件:
    1、“达标企业”、“示范企业”的评选条件,分别依据《旅行社细微服务达标企业标准及评分表》、《星级饭店细微服务达标企业标准及评分表》、《旅游景区细微服务达标企业标准及评分表》、《旅游汽车公司细微服务达标企业标准及评分表》等。
    2、旅游“细微服务明星”的评选条件:
   (1)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有奉献精神;
   (3)勤学苦练,刻苦钻研,学习能力强,业务素质高;
   (4)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技巧,服务意识强,服务意识高;
   (5)以客为本,热情为宾客提供细微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6)事迹突出,客人反映良好,有较高的服务声誉。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各旅游企业接到《通知》后,先按照标准进行自查, 提交申报材料,市旅游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旅游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打分。
    1、申报单位需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2、推荐的“细微服务明星”每人附1500字的事迹材料;
    3、申报材料于3月20日前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4、2005年度的 “达标企业”、“示范企业”、 “细微服务明星”经市细微服务年活动组织机构认定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享有2006年度“达标企业”、“示范企业”、 “细微服务明星”的荣誉称号,保留奖牌。经考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再享受2006年度“达标企业”、“示范企业”、 “细微服务明星”的荣誉称号,同时收回奖牌、胸牌。认定时间定于3月底。
    5、各旅游企业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积极申报,树立旅游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