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积极参加2010年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9/6 11:42:41 来源:日照市旅游局
各区县旅游局、五莲山风景区管委、岚山文体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2010年是“全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加快调整我省产业结构的要求,省旅游局决组织开展的全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促进发展和繁荣我市旅游业,望各县区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业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参加2010年山东省服务名牌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星级餐馆、旅游交通企业、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信息化服务企业等旅游服务单位。
二、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旅游企业(单位)应符合《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一)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税收、环保
节能等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 积极宣传“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并体现其文内
涵,具有鲜明的旅游文化和服务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符合创建低碳经济和节约型社会宗旨的服务手段;
(三) 模范践行《好客山东旅游服务标准》,建立符合
旅游企业运行需要的包括服务基础标准、服务管理标准、服务资质标准、服务安全卫生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工艺、流程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保证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 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本单位形象
标识和宣传口号,服务内涵丰富;
(五) 申报旅游服务企业(单位)具有自己的商标(服
务标识)或申请已被受理的,并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
(六) 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能够体现旅游行业特色,符合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和社会风貌,在本服务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七)近年来未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
四、申报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五、申报程序
(一)请申报旅游企业(单位)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上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进行审核。该“申报表”可登陆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网(www.sdtta.net.cn)下载填写。旅游企业(单位)应同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
(二)市旅游局根据申报旅游服务企业(单位)上报的“申报表”,按照《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检查材料及附件的齐全性,以及是否属于申报范围,并填写推荐意见,上报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旅游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旅游企业(单位)进行终审,并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结果。
附1:申报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告知书
附2: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申报表
附3: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2010年是“全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加快调整我省产业结构的要求,省旅游局决组织开展的全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促进发展和繁荣我市旅游业,望各县区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业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参加2010年山东省服务名牌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星级餐馆、旅游交通企业、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信息化服务企业等旅游服务单位。
二、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旅游企业(单位)应符合《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一)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税收、环保
节能等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 积极宣传“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并体现其文内
涵,具有鲜明的旅游文化和服务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符合创建低碳经济和节约型社会宗旨的服务手段;
(三) 模范践行《好客山东旅游服务标准》,建立符合
旅游企业运行需要的包括服务基础标准、服务管理标准、服务资质标准、服务安全卫生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工艺、流程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保证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 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本单位形象
标识和宣传口号,服务内涵丰富;
(五) 申报旅游服务企业(单位)具有自己的商标(服
务标识)或申请已被受理的,并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
(六) 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能够体现旅游行业特色,符合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和社会风貌,在本服务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七)近年来未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
四、申报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五、申报程序
(一)请申报旅游企业(单位)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上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进行审核。该“申报表”可登陆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网(www.sdtta.net.cn)下载填写。旅游企业(单位)应同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
(二)市旅游局根据申报旅游服务企业(单位)上报的“申报表”,按照《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检查材料及附件的齐全性,以及是否属于申报范围,并填写推荐意见,上报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旅游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旅游企业(单位)进行终审,并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结果。
附1:申报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告知书
附2: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申报表
附3: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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