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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旅 行 社 条 例 》解 读( 之 四 )

时间:2009/5/27 10:25:01  作者:刘林书    

旅游合同更细化
    旅游合同是游客外出旅游必须履行的一项手续,它可以维护和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相当长时间内,旅游者反映旅行社拼团、报价掺水、擅自更改行程、“进店游”等违规问题较多。旅游者挨宰受骗,旅游受气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旅游者的权益没有明确法律保障造成的。新《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以相当多的条款细化了旅游合同。
    新《条例》详细规定了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载明的十四款事项。同时,新《条例》还规定旅行社有义务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向游客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自费项目要写在合同里。针对自费项目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事项中要载明:“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新《条例》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合同义务,处罚力度加大。针对甩团、擅自变更计划、强迫购物等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客观上也占用了旅行社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新《条例》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其目的就是是要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对那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旅行社,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按一定比例返还保证金。这样做即可以降低旅行社财务成本,还减轻了企业负担。新《条例》规定:一是,旅行社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二是,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后,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数额降低50%;三是,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足质量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